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05號原 告 樺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複 代理 人 許舜卿律師 李佳冠律師 李錦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審理期日另行通知。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天祥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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