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簡字第12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林德泰
訴訟代理人 辜倩筠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王貴芬
劉士函
劉景淵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7,485元。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新臺幣9,3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定有明文。
二、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97,485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9,300
元。爰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反訴裁判費9,300元,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反訴原告之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