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5年度,69號
NTEV,115,投小,69,2026041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6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陳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戶籍地
變更而有未合法送達之情形,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