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5年度,66號
NTEV,115,投小,66,202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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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投小字第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吳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23元,及其中新臺幣29,497元自民國
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2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2,4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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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