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1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叁仟元,惟依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決議,撤銷
股東會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本件原告買受被告公司股份之價格
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捌萬元(有原告所提出之買賣合約附卷可
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捌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
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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