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07號
SLDV,94,訴,107,200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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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律師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 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 之訴,其起訴違背第253 條、第263 條第2 項之規定,或其 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亦有明定。復按,「債務 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前項支付命令有第496 條第1 項之 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亦有明文規定。倘支付命令已確 定,除得依法對此支付命令聲請再審外,殊無准許債務人更 行訴請確認該命令所命給付金額債權不存在之餘地(最高法 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82年度台上字第618 號判決意旨 參照),且確定支付命令之內容縱有不當,應以再審表示不 服,要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04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71年度促字第 5433號支付命令(以下簡稱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 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7 月23日以93年度執字第18812 號強制執行事件實施扣押,主張原告於71年6 月15日為訴外 人鑫貴實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向被告借款 270 萬元。惟原告從未為訴外人鑫貴公司擔任270 萬元借款 之連帶保證人,系爭借據之簽名及印章均屬偽造,被告對原 告並無上開債權存在,且原告未曾收受系爭支付命令,該支 付命令已失效而未確定,爰訴請確認被告對於原告就附表所 列之債權不存在云云。
三、經查:被告對於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債權,業於71年12月20日 取得台灣台南地方法院71年度促字第5433號支付命令,並核 發確定證明書,此有上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 稽(卷1 第32頁至第33頁)。原告雖抗辯系爭支付命令並未



確定云云,惟觀諸系爭支付命令記載之債務人包括訴外人鑫 貴實業有限公司、楊連興楊建昇、丙○○、楊許金鳳、原 告等6 名,而確定證明書載明:「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就台灣 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與鑫貴實業有限公司等間71年促字第 5433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71年12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 業經確定特予證明」等語,並未表明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 人中有何人除外,自文義觀之,應認系爭支付命令全部確定 ,而無一部未確定之情形。另被告辯稱其未收受系爭支付命 令之送達云云,惟按,「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 書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係法院依法製成之公文書,苟非確 有反證足以證明其記載不實,即不容空言指為錯誤。查原告 起訴狀自承其58年至72年間居住於台南市○○街○ 段168 巷 317 號(卷1 第2 頁),核與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原告住所地 相符,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71年12月20日作成系爭支付命 令並向上開地址對原告送達,並無違誤;至原告聲請本院向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調取系爭支付命令卷宗,業據該院函覆稱 上開卷宗因已逾10年保存期限而經陳報台灣高等法院核准銷 燬等語(卷2 第11頁),則原告此部分空言指摘,即非可採 。是以,關於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債權存在之事實,業經 核發系爭支付命令並確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除得依法對此支付命令聲請再審外,不得更 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茲本件原告對有確定判決效力 之同一訴訟標的更行提起訴訟,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附表:
┌────┬────┬─────────────┬──┐
│債權項目│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 │憑證│
├────┼────┼─────────────┼──┤
│借款連帶│270萬元 │自民國7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借據│
│保證 │ │日止,按週年利率13.75%計算│ │
│ │ │之利息,暨自71年10月16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內按上│ │




│ │ │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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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