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李承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
院、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1,72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60,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