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 告 黃景巖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陳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陳瑋倫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瑋倫
部分戶籍地變更而有未合法送達之情形,故本件被告陳瑋倫
部分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