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03號
原 告 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台灣捷敏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國偉律師
楊智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張慧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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