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649號
SLDM,94,易,649,2005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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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
第6142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
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前曾犯竊盜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93年度基簡字第32號判決判處拘役25日確定,嗣於民國93 年9 月16日執行完畢,復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 院以93年度易字第6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詎其 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4年6 月6 日中午 12時許,以自備鑰匙竊取王偉順停放在台北市北投區○○○ 路○ 段583 巷關渡捷運站旁之CDK ─978 號機車,得手後供 己作為交通工具使用,嗣於當日下午2 時40分許,為警在台 北市○○區○○街90號前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 判,又依上開規定不得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第303 條第7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4年3 月21日晚 上7 時30分許,在基隆市○○街20號土地公廟內,竊取由許 吉男負責看管以青石雕刻而成土地公福德正神神像1 尊,得 手後即將之棄置在基隆市○○街八堵橋橋下,嗣經許吉男報 警而由警至現場蒐集指紋並調取攝影機而循線查獲等情,業 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6 月13日以94年度 偵字第2262號起訴,而於同年6 月22日繫屬於台灣基隆地方 法院,有該起訴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 卷可憑。查被告乙○○所涉本案之犯罪時間,與前述起訴案 件之犯案時間相隔僅2 月餘,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二者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同一案件, 公訴人於94年6 月13日就同一案件之本案,向本院重行起訴 ,至同年7 月4 日始繫屬於本院士林簡易庭,有本院收狀章 捺蓋於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6 月30日甲○廉94 偵6142字第4514號函上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院不得審判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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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