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易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鴻圖 律師
林玠民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續字第
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李鍾詳、李洪彩雲、李黛玲、李世泓、陳景星、李 碧芳、周李碧蘭及洪瑞名等9 人,為坐落台北市○○區○○ 段一小段382 地號土地,其上建物,建號10071 號,門牌號 碼台北市○○區○○路186 巷2 號「得意大廈」之起造人( 該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則為李鍾詳),丁○○與丙○○夫妻 2 人則於民國(下同)78年4 月10日向甲○○、李鍾詳、李 洪彩雲、李黛玲及李世泓等5 人購得上址5 樓之房屋1 棟, 並由丙○○與甲○○、李鍾詳、李洪彩雲、李黛玲及李世泓 等5 人簽訂「車位使用權協議書」(該停車位所屬之地下層 即同上地號土地,建號10102 號,門牌號碼台北市○○區○ ○路186 巷14號地下樓,為甲○○等5 人所共有)約定以新 臺幣(下同)57萬元取得地下室停車位使用權1 個(編號 22B ),而因該大廈未設置管理委員會,故平日由甲○○負 責公共事務之聯絡管理,諸如電梯維修、大廈清潔、停車場 升降機維修、管理員薪水發放及大廈管理費用分擔等事務。 92 年1月24日晚上10時許,丁○○駕駛車號8C-3398 號自用 小客車搭載丙○○返回住處,於將該車駛入上開停車場升降 機欲係下降進入地下停車場時,該升降機因故障無法作動, 丁○○隨即以電話通知甲○○到場協助排除故障,詎甲○○ 明知其並非維修操作升降機之專業人員,亦無維修操作及故 障排除升降機之專業技術能力,應注意於此情形下須立即通 知具有專業能力之維修人員到場進行故障排除之工作,以避 免危險之發生,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乃竟疏未 注意通知合格維修人員到場,竟貿然自行操作升降機地下室 出口控制箱內之繼電器開關,進而導致升降機過度上升,使 升降機鏈條固定用原已因強度不足而逐漸變形之連結螺栓因 受力增加而崩潰撕裂,以致該升降機因此快速墜落地面,而 使丙○○受有頸椎挫傷、腰椎2 、3 節壓迫性骨折,丁○○ 則受有脊椎挫傷、眼瞼裂傷等傷害。
二、案經丁○○、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曾於上揭時、地接獲告訴人丁○○求 援之行動電話,但矢口否認其有何操作該升降機地下室出口 控制箱內繼電器之過失行為,辯稱:伊當時還沒到地下室時 ,就聽到很大的聲音,下去才發現升降機已經掉下來了,伊 就趕快把升降機的門口打開,並且連絡救護車前來救援告訴 人夫妻等語。惟查,
㈠本件汽車升降機墜落之原因,經本院民事庭(92年度重訴字 第254 號)囑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昇降設備檢查員協會鑑定 結果,該協會認:「⒈主因為此汽車升降機之鏈條固定用連 結螺栓設計不當,螺栓本體與螺栓上部非為一體而係互相套 接之2 部份,二者僅以一直徑10mm之銷固定,造成強度不足 逐漸變形,終至即將斷裂之臨界點(若非發生此事故則在該 時點之後不久也一定會斷裂)。⒉次因為救援人員施行救援 時,因專業技術能力及經驗之不足,令汽車升降機過度上升 ,迫使前項缺失因受力增加而崩潰撕裂(剪斷),以致汽車 升降機因此而墜落至升降道之機坑。⒊於救援時造成鏈條固 定用連結螺栓崩潰撕裂(剪斷)之原因,為原件由於強度不 足早已變形延伸,依其殘留尺寸推知所可承受之剪力約僅為 原值之四分之一(亦即隨時有撕裂剪斷之可能),當救援人 員於施救時因專業技術能力及經驗之不足,以強制方式令汽 車升降機過度上升至油壓柱塞頂到車廂導軌上方之構架,在 此種狀況下鏈條因已被構架卡住,再有上升(構架會因油壓 缸之頂舉有微量之上升變形)時無法在導輪上自由滑動,以 調整其各邊長度,因此靠牆壁一側之鏈條所受向上頂舉之強 制拉伸量,將全部由鏈條固定用連結螺栓承受,復因此螺栓 為固定在牆面固定座之剛性結構,無吸收此拉伸量之餘隙, 終至將原已變形之螺栓上部套接部分強制撕裂(剪斷),而 造成汽車升降機車廂墜落至機坑之受傷與損壞事故」等情, 此有該協會93年10月18日昇檢協字第930149號函及內附之昇 降設備鑑定報告各1 件附於偵查卷頁102 以下可稽。故本件 事故發生之原因,除升降機原設計之連結螺栓強度不足已逐 漸變形外(非一體成型且經長久使用),因事發時救援人員 之不當操作使升降機過度上升,受力增加而崩潰撕裂(剪斷 )亦同為事故原因。
㈡而本件汽車升降機之所以過度上升,終導致連結螺栓崩潰撕 裂(剪斷)使告訴人、車墜落該機坑,係因救援人員不當操 作地下室出口控制箱內之繼電器所致之情,亦經證人即鑑定
人乙○○於本院民事庭辯論時到庭證述:「地下室右邊的箱 子內就有控制盤,其內有繼電器,若壓下會上升或下降,不 是一個上下的操控鈕,是一個按壓後就可以強制通電的設備 」「若電器控制部分沒有壞,遙控器可以上升,但沒有辦法 下降」「依電梯製造理論,要上升撞到構架橫樑,只有按繼 電器才有可能,一般遙控器不可能升到那麼高,因為通常會 在兩邊軌道作上限限制開關」「依我們判斷,這次有上升到 構架橫樑才有這麼大的拉力能拉斷」「這部電梯因為螺栓的 問題,載重的重量是斷裂的主因,只是不知道是什麼時候會 發生,依我們觀察照片2 的螺栓銷,已磨損到只剩2.7 厘米 ,這次又因上升到構架橫樑,拉扯後才會整個拉斷,若沒有 此意外事件,只要等到2.7 厘米部分也磨損,承重或車子進 入就會掉下來」等語綦詳(參本院上開民事卷二93年11月16 日言詞辯論筆錄頁3 以下);並經檢察官至現場勘驗升降機 之操作狀況無訛,有檢察官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10幀附於偵 查卷頁10以下可考。是依上說明,足見該救援人員確曾於上 揭案發時、地,在該地下室右邊控制箱內之繼電器操控升降 機之作動(非僅為升降機門上之叫車按鈕或遙控器),而使 該升降機過度上升導致本件傷害事故之發生。
㈢至於操控該地下室繼電器使升降機過度上升之人即係被告, 亦已據證人即告訴人丁○○到庭證述:「92年1 月24日晚上 10時左右,我與太太回到住處,要到地下室停車,我跟我太 太跟平常一樣從路面用遙控器把路面的門打開,把車子開入 升降梯預備要到地下室。升降梯下一點點就卡住了,估計約 10公分左右,我就用遙控器操作,但是升降梯都不會動。用 遙控器上下沒有動,電梯裡面也有一個手動的按鈕可以上下 ,我有去按,但是也沒有動作。我就用手機打電話給被告, 他就下來,跟以往一樣處理這個事情,因為電梯不是第1 次 有這種現象,之前也有打電話給被告,叫他處理,這次他就 去按地下室的電箱,我就聽到他按電箱的聲音,起先沒有動 作,我就跟他對話,我還是卡在這裡不能動,地面跟地下室 就3 公尺左右,我就這樣跟被告對話。我就聽到被告繼續再 按電箱裡面的開關,電箱裡面有很多開關,我不知道他是按 哪個開關,此時電梯突然往上就掉下來,我估計上去沒有很 長的距離,撞到橫樑就掉下來」「(問:有撞到橫樑嗎?) 我不確定,因為上去再墜落下來的時間很短就掉下來,所以 我無法確定」「(問:操作電箱的聲音很大嗎?)就是普通 按繼電器的聲音,遙控器小小的,按鈕沒有聲音,繼電器的 聲音在一定的距離之外都可以聽到,它的聲音比較大聲」「 (問:你和你太太墜落到地下室的時候,地下室還有誰在?
)地下室有門,我們墜落下去的時候那個門已經打開了,就 看到被告在地下室門口」「(問:地下室的門是如何打開的 ?)升降梯一定要到地下室的定位以後門才可以打開,遙控 器不能控制門的開關」「正常的情形下,升降梯到位的時候 ,門自動打開,不正常的情形升降梯掉落,一定是要有人打 開門,不可能自動開門」「(問:從你打電話給被告,到他 到場約多久的時間?)大 約5 、6 分鐘」「(問:你卡住 的位置可否看到地下室有人在操作按鈕?) 我看不到,但 是我可以聽得到」「(問:你有無操作過繼電器?)我沒有 操作過,但是我有看被告、以前的管理員操作過,最早開始 的時候,繼電器是上鎖的,一般的住戶是不能操作,只有被 告跟管理員才可以操作」「(問:你以前有無看過被告去操 作繼電器去排除別人的問題?)有的」「當時我在地面一樓 與地下室之間,我們的地下室只有地下一樓」「(問:你打 手機的時候說你不會動,被告有無回答你?)我有跟他對話 ,但現在要說對何話,我現在記不得,我只記得,我說,我 們在升降梯裡面沒有動,我有聽到被告跟我對話」「(問: 你有無下車?)我就坐在駕駛座,升降梯裡面我無法把門打 開出車子來,以往很多人被卡住,我們要求被告要處理,他 一直不處理,到現在都沒有取得合格使用執照。在這段期間 還有很多人卡住,他請陳文宗去法庭作證後,他就不來維修 了,他也不是合格的廠商,現在就沒有人在維修升降梯。我 們下到地下一樓就可以直接把車開出來不必倒車」「(問: 你在處理卡住的時間,有無其他人跟你對話或處理?)沒有 ,我聽到就只有被告1 人」「(問:升降梯升到一定的程度 ,被告到場否?)到了」「(問:如何確定升降梯上升的時 候,被告已經到場?)我卡住以後,我打電話給被告,沒有 幾分鐘被告就下來,我有跟被告對話,說我們又被卡住了, 我就聽到被告在按電箱裡的開關,升降梯沒有動作,我就跟 被告說升降梯還是沒有動,接著我就繼續聽到在按電箱開關 的聲音,然後升降梯就突然往上,接著就掉下來了」等語綦 詳(本院94年7 月11日審判筆錄)。準此,告訴人已確實指 明被告於案發當時因接到其求援電話,故即至該地下室與告 訴人對話,並操作控制箱內之繼電器(當時地下室僅有被告 一人,如非其操作,繼電器如何作動?),且因強制作動導 致升降機過度上升致生本件事故等情,即被告亦不否認本案 之前告訴人車輛受困於升降機時,亦係其前往操作地下室相 關設備而助告訴人順利駛出車輛(同上審判筆錄頁10),益 徵告訴人丁○○上述證詞其憑信性甚高,足供採為認定事實 之基礎,被告上揭所為其尚未到地下室,告訴人、車就已經
掉下來了云云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另被告堅決否認於鑑定人乙○○到場時曾陳述:伊當時就照 以前救援之方法在地下一樓控制盤按上按下等語,鑑定人乙 ○○嗣亦附和其詞稱被告係陳述:以前發生故障時,伊就是 按地下室的按鈕或是遙控器,不是指本件案發當天伊有去按 任何按鈕等語(參民事卷二頁83及本院94年7 月11日審判筆 錄頁2 至3), 惟本件事故之發生係救援人員操作繼電器所 致,且該人即係被告等情,業經前開鑑定報告、鑑定人乙○ ○及證人丁○○到庭證述明確,有如上述,是鑑定人乙○○ 是否曾聽聞被告如何陳述及其內容,並未經本院採為認定犯 罪事實之依據,故毋庸審酌鑑定人乙○○究聽聞被告陳述事 項之內容,併此指明。
㈤又告訴人之傷勢,復有診斷證明書2 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93年6 月18日0930006217號 函文1 件在卷可按(其中告訴人丙○○所受傷勢目前並無致 殘跡象)(偵8909號卷頁48、50偵續102 號卷二頁25),此 外併有車位使用權協議書、汽車升降機維修紀錄、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肇事現場照片多幀附卷可稽。(偵8909號卷 頁18至25、頁28至30、頁28至46)。 ㈥綜上,本件事故之發生,雖肇因於該汽車升降機鏈條固定用 之連結螺栓設計不當,非為一體成型,故在長期負重下,因 強度不足逐漸變形,終至即將斷裂之臨界點,然其直接之原 因則為救援人員施行救援時,因專業技術能力及經驗之不足 ,以強制方式令汽車升降機過度上升至油壓柱塞頂到車廂導 軌上方之構架,終使將原已變形之螺栓上部套接部分強制撕 裂(剪斷),而造成升降機車廂墜落等情,有前開鑑定報告 可查。縱該升降機之設計違反常規,材料強度嚴重不足,超 乎一般技術人員所能想像,且其設計不當之處完全隱藏於固 定座內,組合後外觀與一體成型者完全一樣,若欲拆卸檢查 必須動用吊具,並由4 至5 人一起合作方能於將車廂吊升後 進行檢查,否則無法進行,故只委由1 人進行之維修保養無 法察覺此類因設計不當之內隱缺失,進而預先防止事故之發 生(參前開鑑定報告二⒉,另證人陳文宗亦證述平日保養時 ,因以外筒罩住並無法看到該固定用之連結螺栓是否為一體 成型等語,參民事庭卷一頁253), 但被告得認知其並非專 業維修人員,擅自以按壓繼電器方式使升降機上升或下降, 均極易致生危險,而應注意立即通知專業維修人員前來處理 操作,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特殊情事,乃竟疏未注意 ,逕自按壓繼電器強制通電,而使升降梯過度上昇,致原已 強度不足之連結螺栓因受力增加而崩潰撕裂。且本件告訴人
請求被告因上開過失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訴訟,亦經本 院民事庭於94年4 月22日判決被告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及同條第2 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負侵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在案,有該民事判決影本1 件在卷可參,並經 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是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 過失責任,應甚明確,且告訴人所受傷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 間,復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足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 。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平日素行良好,未具專業能力擅自 操作汽車升降機導致告訴人受傷,應負全部之過失責任,雖 其應係出於善意欲協助告訴人脫困僅方式欠妥,惡性尚非重 大,但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 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朱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政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