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4年度,23號
CYDV,94,親,23,200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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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親字第23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
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平均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係生母丙○○與訴外人王攏緯於91年5月9日所 生之子,惟原告之母於87年10月4日與被告結婚,原告出 生當時仍與被告有婚姻關係,故申報為被告之子,實際上 原告並非被告所生,爰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 不存在。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基因飛躍生命科學實驗室血緣 鑑定書1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自認原告之主張,亦同意原告之請求。 理 由
一、按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不明,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 為限,亦得提起確認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此 血緣、身分關係之存否乃親子關係之重要基礎事實,原告係 訴外人王攏緯所生之子,因出生當時,原告母親與被告有婚 姻關係,而申報為其子,致原告、被告間之身分不明確,原 告私法上之親權地位受到不安之危險,即有受確認判決之利 益。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被告亦自認原告 之主張,又原告、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定醫院鑑定渠等 血緣關係之結果,據函覆稱:王攏緯甲○○之送檢檢體, 存在血緣關係之機率為百分之99.990807等語,有血緣鑑定 書1份在卷足憑。準此,於血統上原告確為王攏緯所生,並 非被告所生,足堪認定,其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 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世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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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