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4年度,30號
CTDV,114,勞簡,30,2026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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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李維英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 告 徐佳琪確幸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定民國115年3月
27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3月31日下午5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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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