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李栢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遺棄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
下:
主 文
李栢棋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遺棄致死等案件,前由本院於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通緝到案,嗣本院因認被告雖犯嫌重大 ,但無羈押之必要,乃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 保人李栢棋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 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九十四年八月四日投埔警刑字第О九四ОО一五ОО三號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中檢惠龍九 四助六一四字第八五四四五號函在卷可稽。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廖立頓
法 官謝慧敏
法 官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