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自字第8號
自 訴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洪贊楊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
黃紫芝律師
被 告 丙○○
乙○○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佔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十五時五十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立頓
法 官 顏淑惠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