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顧信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996號案由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94年8 月19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 官 孫淑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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