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948號
TNEV,94,南小,948,200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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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9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鳳芬
訴訟代理人 李東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4年6 月27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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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