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19號
TNEV,94,南小,19,200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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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徐國銘
        馮祺雯
        李東隆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 月8 日下午3 時2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培聞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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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