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1113號
TNEV,94,南小,1113,200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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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許益銘
訴訟代理人 林敦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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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