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1103號
TNEV,94,南小,1103,200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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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鄭光宏
        紀成昌
  被   告 甲○○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10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31日下午2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謝育錚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育錚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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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