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黃田村
訴訟代理人 蔡杰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0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 年8月18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之一成,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鋕偉
法 官 何清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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