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1013號
TNEV,94,南小,1013,200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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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
  訴訟代理人 蕭慶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01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8 月18日上午10時5 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林賢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元由被告甲○○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賢慧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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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