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4年度,9號
TPBA,94,訴更一,9,200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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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9號
原   告 春水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丁○○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宗樂(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參 加 人 春水堂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春水堂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3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 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8日向被告檢舉第3人春水 堂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水堂科技娛樂公司)使用 原告之公司名稱、商標及服務標章「春水堂」,表彰其所從 事之網路動畫,致與原告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涉 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等情。案 經被告以90年7月13日(90)公參字第8915577-005號函復原 告,略以該案經被告90年7月5日第504次委員會議決議,原 告使用「春水堂」作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依現有資料,尚 難謂為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相關事業或 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表徵」,整體判斷原告與春水堂科技娛 樂公司之名稱、商品標示與表徵方式,及商品或服務之類別 等市場之區隔,客觀上尚難謂有使一般消費者對該2者商品 或服務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春水堂科技娛樂公司另以阿 貴動畫建立其本身之自有商譽,原告亦未進一步指陳該公司 有以其他行為使人誤認其與原告有所關聯,亦難認該公司有 積極攀附原告之商譽,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則該公 司使用「春水堂」作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其商品或服務之 特性與原告尚有明顯區隔,難認該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0條及第24條規定等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遞遭行政院90年12月21日台90訴字第070631號訴願決定及本



院92年9月26日91年度訴字第780號裁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 ,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93年12月30日93年度裁字第 1698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審理,經本院於94年8 月10日開庭行準備程序,並由兩造陳述意見,本院因認本件 訴訟之結果,第3人春水堂科技娛樂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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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水堂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水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