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3772號
TPBA,93,訴,3772,200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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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77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昭誠(會計師)住臺北市○○路80號6樓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
參 加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11月9日 以「具強度及電性增益之球格陣列封裝構造及其製造方法」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 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提起異議,被告審查後,於93年3月1日以( 93)智專三(二)04060字第932019012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 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應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楊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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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