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3473號
TPBA,93,訴,3473,200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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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03473號
               
原   告 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詹昭鐶(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
華民國93年8月18日台財訴字第093002948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下同)92年7月23日委由美連股份有限公司向 被告報運進口BRUSHES FOR THE BRUSHING MACHINES PRINTED CIRCUIT BOARDS(不織布刷輪)乙批(報單第 CG/92/184/05367 號),原申報進口稅則號別為第 6804.21.00號,稅率為百分之二.七,經被告審核結果,改 列稅則號別為第6805.10.00號,稅率為百分之十,應課徵稅 費計新台幣(下同)265,929元(含進口稅171,109元、營業 稅94,110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710元)。原告對核定之稅則 號別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 ,遂提起行政訴訟。
乙、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丙、兩造之爭點:被告將系爭貨物改列稅則號別為第6805.10. 00號,有否違誤?
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92年7月23日進口乙批印刷電路板用研磨輪,原依稅 則號別6804.21.00「凝結之合成或天然金剛石製磨石、研磨 輪(砂輪)之類似品」稅率為百分之二點七,經被告改列稅 則號6805.10.00「僅以織物為基材之天然或人造研磨料,不 論是否剪裁或縫合或另經製作者均在內」稅率百分之十。二、原告進口之研磨輪;材質是:電木、尼龍纖維、金剛砂、樹 脂。加工過程:將金剛砂以噴灑方式均勻塗佈在尼龍纖維上



,包覆在以電木材質為基礎的支撐物上,最後浸樹脂烘乾成 型。功能:金屬表面拋光研磨處理(去除表面氧化及異物污 染)。
三、按稅則6804解釋:(一)「本節不僅包括主要為研磨材料製 成的工具,亦包括裝於金屬柄上僅含有極少量之研磨材料製 成之研磨頭;或堅硬材料(金屬、木料、塑膠、軟木等)製 之中心以多層壓緊之凝集研磨材料永久黏合於其上者」。( 二)「旋轉磨石、磨輪等主要必須由凝集或非凝集之天然石 料製成,亦可由凝集之天然或人造研磨材料製成(例如,金 剛砂、碳化矽)製成」。(三)「凝集磨輪等係由磨碎之研 磨材料或石料與膠合劑如陶瓷材料(例如粉狀黏土或高嶺土 ,有時加入長石)、水玻璃、水泥(尤其是含鎂水泥),或 剛性較差之黏合材料(合成樹脂等)混合而成。紡織纖維如 棉、尼龍等有時亦可加入於混合物內。此種混合物經塑造成 型、乾燥後加熱,或經熟化(如以橡膠、樹脂等作為黏合劑 者)。然後經修整成一定之大小及型狀。」。與原告之前所 附的原廠技術資料吻合。
四、另按稅則6805解釋:
(一)「僅以織物為基材...」原告公司研磨輪並非僅以織物 為基材,尚包括金剛砂、樹脂,電木...等等,僅以織 物為基材者應係布輪製品。
(二)「本節包括將粉碎的天然或人造研磨料用膠水或塑料粘於 紡織材料、紙、紙板、硬化纖維、皮革或其他材料之上製 成的砂紙、砂布及類似品,成捲、剪裁成型(片、帶、條 、盤、弓狀等)、線狀或繩狀的。」砂紙、砂布應係較薄 較軟之成品,而原告公司研磨輪是具相當厚度得圓柱體, 且材質堅硬,不論材質及形狀均與稅則6805 有相當的差 異。
(三)「本節不包括磨輪附有堅硬之支持物(利如紙板、布料、 金屬等)並以一層緊密之凝集研磨料(非粉或粒)製成者 ,及以類似材料製成之手工具」,而原告公司研磨輪係包 覆在以電木材質為基礎的支撐物之上,且以一層緊密之凝 集研磨料製成,顯與6805不符。
五、綜上,原告主張系爭貨物應依稅則6804,稅率為百分之二. 七課徵進口稅。
被告主張:
一、查行為時國際商品統一分類註解中文版第827頁(現為第879 頁)第28行(現為第30行)對於稅則第6804節貨物之詮釋: 「本(第6804)節不包括下列三項...(b)天然或人造 研磨粉粒塗於紡織物、紙張、紙板或其他材料上所製成的砂



紙、砂布及類似品(第6805節),不論這種砂紙、砂布等是 否膠合於支持物如木輪或木條上...。」及同註解第828 頁(現為第880頁)第11行(現為第12行)對稅則第6805節 之詮釋:「本節包括將粉碎的天然或人造研磨料用膠水或塑 料粘於紡織材料、紙、紙板、硬化纖維、皮革或其他材料之 上製成的砂紙、砂布及類似品,成捲、剪裁成型(片、帶、 條、盤、弓狀等)、線狀或繩狀的。本節亦包括不織布製之 類似產品,整體均勻地塗有磨擦料並以黏合物資固著於紡織 纖維上者。所使用之磨料包括金剛砂、剛玉...等。.. 歸入本節之物品主要係以人手或機械操作磨光或清潔金屬、 木材、軟木、玻璃、皮革、橡膠(硬化或未硬化)或塑料者 ,亦可用以磨平及磨光清漆、真漆之表面或磨利剛絲布。」 準此,本案貨品,其材質、加工過程如原告所述,依上述有 關稅則之註解詮釋,應無稅則第6804.21.00號及6804.22.00 號之適用,被告將其改列稅則第6805.10.00號,應無不合。二、再查進口稅則第6805.10.00號與第6804.21.00號最大之分野 乃在於構成貨品之基材不同;稅則第6804節是以天然石料、 或凝集之天然或人造研磨材料或陶瓷製成者;而稅則第6805 節是以紡織材料、紙、紙板或其他材料為基材之天然或人造 研磨料製成者。而本案貨品經被告查驗及參據原告提供之說 明書,係「不織布刷輪」,則其材質、構造已甚明確,依上 述有關稅則之註解詮釋,應無稅則第6804.21.00號及第 6804.22.00號之適用,被告將其改列稅則第6805.10.00號, 應無不合。另被告為慎重計,並於92 年9月17日以(92)北 關字第046號「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函請財政部關稅 總局稅則處釋示,嗣經該處核復:「來貨...宜歸列稅則 第6805.10.00號。」據此,被告將系爭貨品改列稅則第 6805.10.00號,按稅率10%課徵,洵無違誤。 理 由
一、按海關進口稅則號別第6805.10.00號為「僅以織物為基材 之天然或人造研磨料,不論是否剪裁或縫合或另經製作者均 在內」,第一欄稅率為百分之十(無第二欄稅率);稅則號 別第6804.21.00號為「凝結之合成或天然金剛石製磨石、 研磨輪(砂輪)及類似品」,第二欄稅率為百分之二.七; 稅則號別為6804.22.00號為「其他凝結之研磨材料製或陶 瓷製磨石、研磨輪(砂輪)及類似品」,第二欄稅率為百分 之二.七。又按行為時國際商品統一分類註解(即H.S )中 文版第827頁(現為第879頁)第28行(現為第30行)對於稅 則第6804節貨物之詮釋:「本(第6804)節不包括下列三項 ...(b )天然或人造研磨粉粒塗於紡織物、紙張、紙板



或其他材料上所製成的砂紙、砂布及類似品(第6805節), 不論這種砂紙、砂布等是否膠合於支持物如木輪或木條上. ..。」及同註解第828頁(現為第880頁)第11 行(現為 第12行)對稅則第6805節之詮釋:「本節包括將粉碎的天然 或人造研磨料用膠水或塑料粘於紡織材料、紙、紙板、硬化 纖維、皮革或其他材料之上製成的砂紙、砂布及類似品,成 捲、剪裁成型(片、帶、條、盤、弓狀等)、線狀或繩狀的 。本節亦包括不織布製之類似產品,整體均勻地塗有磨擦料 並以黏合物資固著於紡織纖維上者。所使用之磨料包括金剛 砂、剛玉...等。..歸入本節之物品主要係以人手或機 械操作磨光或清潔金屬、木材、軟木、玻璃、皮革、橡膠( 硬化或未硬化)或塑料者,亦可用以磨平及磨光清漆、真漆 之表面或磨利剛絲布。」
二、原告於92年7月23日委由美連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 BRUSHES FOR THE BRUSHING MACHINES PRINTED CIRCUIT BOARDS(不織布刷輪)乙批(報單第CG/92/184/05367號) ,原申報進口稅則號別為第6804.21.00號,稅率為百分之二 .七,經被告審核結果,改列稅則號別為第6805.10.00號, 稅率為百分之十,應課徵稅費計新台幣(下同)265,929元 (含進口稅171,109元、營業稅94,110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 710元)。原告不服,主張如事實欄所載,本案所需審究者 為被告將系爭貨物改列稅則號別為第6805.10.00號,有否違 誤?
三、經查,依首開H.S註解,關於進口稅則第6805.10.00號與第 00 000 0000.21.00號最大之分別乃在於其構成貨品之基材 不同;稅則第6804節是以天然石料、或凝集之天然或人造研 磨材料或陶瓷製成者;而稅則第6805節是以紡織材料、紙、 紙板或其他材料為基材之天然或人造研磨料製成者。而本案 貨品經被告查驗及參據原告提供之說明書,係「不織布刷輪 」,其材質是:電木、「尼龍纖維」、金剛砂、樹脂。加工 過程:將金剛砂以噴灑方式均勻塗佈在「尼龍纖維」上,包 覆在以電木材質為基礎的支撐物上,最後浸樹脂烘乾成型。 功能:金屬表面拋光研磨處理(去除表面氧化及異物污染) ,為原告所自承,是則其材質、構造已甚明確,其即非以「 天然石料、或凝集之天然或人造研磨材料或陶瓷製成」,而 係以「以紡織材料為基材」,自無稅則第6804.21.00號及第 6804.22.00號之適用,被告將其改列稅則第6805.10.00 號 ,應無不合。另被告為慎重計,復於92年9月17日以(92 ) 北關字第046號「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函請專司稅則 歸類闡釋之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處釋示,嗣經該處核復「來



貨...宜歸列稅則第6805.1 0.00號。」據此,被告將系 爭貨品改列稅則第6805.10.00號,按稅率10%課徵,並無違 誤,原告捨金剛砂係噴灑塗佈在「尼龍纖維基材」之主要構 造置之不論,徒以其他構造之方式,主張應適用第6804節云 云,要無可採。從而,本件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 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清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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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愷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