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3446號
TPBA,93,訴,3446,200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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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446號
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昭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89年7月11日以「無外引腳半導體封裝構造」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 專利。公告期間,乙○○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3年3月9日( 93)智專三(二)04060字第09320221720號審定書為異議成 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 濟部以經訴字第0930622500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 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 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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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