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3年度,3415號
TPBA,93,訴,3415,20050803,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415號
原   告 俊華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惠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4年2月7日以「電子振動感 應裝置」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 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以 93年2月23日(93)智專三(二)02048字第09320166130號 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 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306224330號決定「訴願駁 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 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百星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 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1/1頁


參考資料
俊華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