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646號
原 告 美商‧斯泰潘公司(Stepan Company)
代 表 人 甲○○○○○○R
訴訟代理人 黃日燦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嘉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經訴字第09306220150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訴訟代理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前段規定.提出委任書原
本,以證明其代理權(委任書因委任人不在本國,不能認其
為真實時,應經公證、認證或其他方法以證明其為真正),
不得以影本代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