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4年度,8504號
TPEV,94,北簡,8504,2005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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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北簡字第8504號
  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艾恩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850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29日在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
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捌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與被告艾恩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原以雷鈞電訊 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簽約,後於民國92年11月7日來函變更為 艾恩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作辦理付費語音活動,而 簽有年度服務合約書。依據該合約第8條第3項約定,被告每 月應於收到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後一周內,按該條第 1項約定分帳比例提供數據製作結付清單供原告核對,如確 認無誤,則由原告開立發票交付被告,被告於5日內開立即 期支票支付,簽約一年多來。雙方均能依此約定履行合約。 惟至93年10月中,被告交付93年9月份結付清單總表,其中 應分配原告付費語音活動金額為新臺幣467,807元,原告核 對無誤後,即開立93年10月份發票交付被告請款,依約被告 應於93年11月15日前以即期支票支付,然被告迄未支付等事 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2003年度服務合約書、被告聲請 變更名稱來函、被告開立與客戶結付清單總表、原告開立發 票、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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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恩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