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矚上重訴字,113年度,2號
TNHM,113,矚上重訴,2,2026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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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莉莉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葉雅婷律師
許博森律師
被 告 林志展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被 告 郭再欽




選任辯護人 蔡宜均律師
謝育錚律師
被 告 楊志強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周章欽律師
蕭乙萱律師
被 告 李文俊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被 告 黃怡萍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黃麗招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被 告 李鎮國


高玫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5號、第
9號、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①被告邱莉莉、林志展代表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於民國
111年11月26日分別當選臺南市議會第4屆第8選區、第5選區
市議員,渠等亦於同年12月25日分別當選臺南市議會第4屆
正、副議長;②被告郭再欽前為民進黨中執委(於111年12月
14日辭職中央執行委員,於同年12月23日宣布退出民進黨
;③被告楊志強則為臺南市議會無黨團結聯盟顧問,亦為「○
○國際公司」不動產開發商;④被告李文俊(前為中國國民黨
〈下稱國民黨〉籍,經國民黨臺南市黨部於111年12月27日開
除黨籍)為臺南市議會第4屆第5選區市議員;⑤被告黃怡萍
為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約聘僱員,被告李文俊稱之為「表妹」
,平日協助被告李文俊就醫及選民服務,選舉期間協助被告
李文俊競選;⑥同案被告林士傑(綽號「土雞仔」,已歿,
已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為臺南市區漁會理事長,前涉有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
1150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確定);⑦被告黃麗招
無黨籍臺南市議會第4屆第6選區市議員(第一屆當選市議員
時,具國民黨籍),其女林鈺昕與同案被告林士傑搭檔競選
臺南市區漁會選舉理事長總幹事,同案被告林士傑與被告
黃麗招情誼深厚;⑧被告李鎮國(亦經國民黨臺南市黨部於1
11年12月27日開除黨籍)為臺南市第4屆第7選區市議員;⑨
被告高玫仙則為被告李鎮國之配偶。
 ㈡被告林志展、郭再欽為使被告邱莉莉順利當選第4屆臺南市議
會議長,遂於第3屆副議長111年10月24日補選日前起,即時
常與被告邱莉莉聯繫、聚會討論每日選情消息(如111年9月
14、29日、同年11月15、24、27、28、29、30日、同年12月
7、14、19日聚會;111年9月22、26日、同年10月17日、同
年11月9日均至「○○居酒屋」聚會等),務必使被告邱莉莉
當選第4屆議長。①被告邱莉莉於111年9月27日下午5時25分
許,以電話與被告郭再欽聯繫,被告郭再欽對被告邱莉莉
示「妳就保持這樣,不要參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理啦」
,謀議第4屆議長選舉由被告郭再欽出面對外聯繫與處理;
同日晚上8時16分許,二人再度聯繫,被告郭再欽對被告邱
莉莉表示「妳就保持這樣,不要參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
理啦」,被告邱莉莉則對被告郭再欽表示「我傢伙(臺語,
指財產)都賣掉了,要跟他(第3屆議長郭信良)拼了,我
這次沒有把黑面(郭信良)推倒,算我漏氣」,嗣後被告郭
再欽又分別於111年9月28日晚上7時33分許、111年10月1日
下午4時29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邱莉莉表示「當然我還在
努力,這當然要有金主,關鍵票大概就2、3票而已,2票左
右在輸贏的,我們就1票1票來用…我覺得這局(副議長補選
)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怎麼讓這局可以對我們的下局(議
長選舉)加分」、「…市議員3年前(參選副議長)花3,000
(萬),我看我們要花上億的…我們這次這樣奔走,都沒有
覺得不可能」,二人亦提及對無黨籍市議員於市議員選舉期
間予以金援。②被告郭再欽與林志展則於111年12月6日下午1
時許,以電話聯繫談論被告李文俊疑似先遭他人以新臺幣(
下同)1,000萬元圈走(買票),若被告李文俊經他人買票
後,被告郭再欽再去找被告李文俊須付出更高代價等情,被
告郭再欽亦對被告林志展表示「我等你下指令,我來動作,
但不能你下指令時間,我已無能為力,不能人家被圈(買票
)走」;於翌日(即111年12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被告
郭再欽又對被告林志展表示「我也要去走一下了,你跟莉莉
也要去走一下了,你們走你們的,我走我的,這樣你知道吧
」。③另被告邱莉莉於111年12月1日上午9時8分許,與被告
林志展以電話談論被告林志展與新聞記者談話之內容,被告
邱莉莉詢問被告林志展為何對記者丟出「民國配(即民進黨
籍議長候選人搭配國民黨副議長候選人)」,要求被告林志
展不可將「民國配」曝光,於同日上午9時15分許,被告林
志展回覆被告邱莉莉表示記者不會報導「民國配」,被告邱
莉莉再次叮囑不得曝光「民國配」。
 ㈢111年11月26日投票之第4屆臺南市議員選舉結果(總計57席
),民進黨取得28席、國民黨15席、臺灣團結聯盟1席、臺
灣基進黨1席、無黨籍12席,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
三人因恐民進黨內隸屬正國會派系之6席市議員跑票,致被
邱莉莉無法順利當選第4屆議長,遂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共同謀議以賄選及恐嚇等方式,以達成被告邱莉莉當選第4
屆臺南市議會議長之目的。渠等分工方式為:①第4屆正副議
長選舉期間(即自111年11月26日該屆市議員選舉後至111年
12月25日該屆正副議長投票日止),被告李文俊由被告黃麗
招負責聯繫與被告郭再欽會面,被告郭再欽則代表被告邱莉
莉、林志展二人與被告李文俊會面,務使被告邱莉莉當選第
4屆臺南市議會議長。②被告郭再欽擔任總操盤手,出面瞭解
每日對選情具影響之大小事予以處理,被告邱莉莉、林志展
二人分別聯繫民進黨籍市議員以固票,另被告郭再欽、林志
展二人負責商討、拓展民進黨籍以外市議員之支持;渠等共
同商議對具選舉權之市議員,採取賄選及恐嚇之不法手段,
以影響市議員之投票,賄選乃透過行求賄賂市議員,企圖影
響市議員投票;倘賄選方式無效,則採取恐嚇方式,對無法
以行求賄賂動搖投票意向之市議員,施以言詞之恐嚇,甚或
續行行求賄賂,迫使市議員接受原先未達預期效果之行求賄
賂利益,並逼迫市議員放棄投票、投給自己(形同廢票)或
投票予被告邱莉莉。③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三人亦
商議先由被告林志展擔任民進黨副議長候選人,配合將副議
長位置當作籌碼,以實質上被告「邱莉莉李文俊」之正副
議長搭配作為條件,與國民黨籍市議員即第3屆副議長被告
李文俊結盟;惟因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三人與被告
李文俊不具信賴關係,被告郭再欽於111年11月28日與無黨
籍市議員被告黃麗招聯繫,透過被告黃麗招牽線,使渠等得
與被告李文俊結盟;被告郭再欽並於111年12月3日下午2時
許,至臺南市○○區○○○街00號民宅與被告李文俊密會,被告
李文俊則於111年12月7日上午9時56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
邱莉莉,對被告邱莉莉表明第4屆正副議長絕對會與被告邱
莉莉搭配。故為使被告邱莉莉順利當選臺南市議會第4屆議
會議長寶座,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人分別為下開
犯行:
 ⒈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與楊志強四人共同對證人方一
峰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部分:
  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三人為求被告邱莉莉當選第4
屆議長,對於具投票權之不特定市議員,共同基於行求賄賂
之犯意聯絡,採取上開賄選方式即透過行求賄賂市議員,企
圖影響市議員投票意向,由被告郭再欽於111年12月14日晚
上8時31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楊志
強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被告楊志強表示「…如
果可以的話去幫忙摘一、兩個市議員,這最重要了」,適被
告楊志強為慶祝國民黨籍臺南市議會第4屆第2選區市議員即
證人方一峰當選市議員,其等正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
0號11樓「○○國際公司」內聚餐,證人方一峰於席間知悉被
告楊志強之通話對象為被告郭再欽,被告楊志強並於同日晚
上8時3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錄製證人方一峰與被告楊志
強一同聚餐之影片傳送予被告郭再欽,使被告郭再欽知悉證
人方一峰在場。故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楊志強四
人遂共同基於行求賄賂證人方一峰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楊志
強於同日晚上9時22分許,於席間向證人方一峰招手示意「
方議員,來隔壁我跟你講一下話」後離開座位,證人方一峰
亦隨之離開座位,二人至隔壁小房間,被告楊志強對證人方
一峰表示有人拜託他,請證人方一峰將第4屆議長選舉票投
給自己,並說會給錢,但證人方一峰尚未聽到賄選金額即揮
手表示拒絕,並回稱「老大不要講這些,我還要做人」,被
告楊志強即表示「是別人拜託他的」,爾後二人旋返回原處
繼續用餐,證人方一峰於同日晚上9時35分許搭乘電梯下樓
離開。嗣證人方一峰恐被告李文俊民進黨欺騙,遂於111
年12月15日上午某時許,至被告李文俊副議長辦公室,告知
被告李文俊有某土地開發之人轉達被告郭再欽要證人方一峰
於議長選舉時投票予自己之訊息,復於翌日(即111年12月1
6日)某時許,再至被告李文俊副議長辦公室重提上開遭行
求賄賂之情事,以提醒被告李文俊避免遭欺騙,證人方一峰
亦於111年12月20日國民黨臺南市議會黨團會議開會前經同
黨籍市議員詢問時,提及遭被告楊志強行求賄賂乙事。
 ⒉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
人共同對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行求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共同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部分:
  111年12月初被告郭再欽與邱莉莉、林志展、黃麗招、李文
俊及黃怡萍等人,在被告黃怡萍位於臺南市○○區○○里○○000○
00號「○○城堡」住處商議後,被告郭再欽於111年12月10日
下午1時許,邀約被告林志展至被告黃怡萍上開住處,與被
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會面,被告林志展表示願將副議
長位置讓予被告李文俊,被告李文俊亦告知其可掌握4、5位
國民黨籍市議員支持被告邱莉莉,加強雙方彼此結盟之信念
。嗣渠等因知悉國民黨籍市議員即被告李鎮國於111年12月2
0日某時許,遭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以手比「7(即槍枝
之意)」之手勢並稱「票不要亂投」後,為使被告李鎮國
議長選舉時支持被告邱莉莉,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
李文俊黃怡萍黃麗招等人遂共同基於行求、期約被告
李鎮國之犯意聯絡,藉欲瞭解被告李鎮國遭他人恐嚇乙事為
由,被告黃怡萍於111年12月21日下午5時許以LINE通話聯繫
被告李鎮國配偶即被告高玫仙,告知被告高玫仙與李鎮國
同至被告黃怡萍上開住處,以瞭解恐嚇過程及商談正副議長
選舉之事,被告黃怡萍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至被告李鎮國服務處,經與被告李鎮國討論後,被告李鎮
國及高玫仙二人即於同日晚上7時許,自行駕車前往被告黃
怡萍上開住處,被告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等人則已在該
處等候,被告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等人對被告李鎮國
說請被告李鎮國同意議長票投被告邱莉莉,然被告李鎮國
示其為國民黨黃復興黨部成員,背負藍營壓力甚大。①被
告郭再欽遂向被告李鎮國表示若投票予被告邱莉莉民進黨
籍市議員會投票支持副議長候選人被告李文俊,並向被告李
鎮國保證:「會請臺南市長黃偉哲與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
人見面,由黃偉哲出面保證被告李鎮國若將議長票投給被告
邱莉莉民進黨籍市議員亦會將副議長票投給被告李文俊
會請被告邱莉莉、林志展二人與被告李鎮國、高玫仙會面,
並保證若被告李鎮國將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民進黨籍市
議員亦會將副議長票投給被告李文俊」(下稱A保證),待
確認會面時間後將由被告黃怡萍與高玫仙聯繫。②被告黃麗
招則稱:「郭董(即被告郭再欽)認識很多建商,你(即被
李鎮國)如果要買,郭董可以幫你跟建商談打折」,被告
郭再欽亦表示被告李鎮國、高玫仙若購買皇龍建設或臺邦建
設之房子,可向建商幫忙取得八折之房屋價格等語(下稱B
折扣);③若被告李鎮國因議長票投被告邱莉莉而遭國民黨
開除黨籍,四年後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市議員時,被告郭再欽
會全力支持及贊助經費(下稱C經費),在場被告李文俊
黃麗招黃怡萍亦均表示會協助輔選。④嗣被告郭再欽先下
樓離去,被告黃麗招黃怡萍則陪同下樓,被告黃麗招、黃
怡萍旋再返回原會談地點,被告黃麗招轉知被告李鎮國、高
玫仙二人,被告郭再欽表示若被告李鎮國願意投票予被告邱
莉莉,4年後被告李鎮國如以無黨籍參選市議員,將會贊助
競選經費,若被告李鎮國落選,亦會支付4年之市議員薪資
(包含每月月薪12萬、年終金額及車馬費補助,下稱D薪資
給予)以上開等方式行求、期約市議員被告李鎮國;被告李
鎮國、高玫仙二人則共同基於期約上開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當日同意議長票投被告邱莉莉而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嗣因被告李鎮國、高玫仙二人一直未能與A保證所約定之黃
偉哲、被告邱莉莉、林志展見面以確認上開保證,遂於111
年12月24日傍晚至被告黃麗招服務處,適被告郭再欽、李文
俊、黃麗招黃怡萍等人在場並詢問被告李鎮國明日(即11
1年12月25日)是否願投票予被告邱莉莉,被告李鎮國仍再
度明確允諾會將議長票投給被告邱莉莉
 ⒊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黃怡萍共同妨害證人方一峰
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部分:
  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三人因透由被告楊志強對證人
方一峰為上開⒈之行求賄賂行為未果,且證人方一峰於111年
12月22日上午某時在被告李文俊副議長辦公室內再度提及上
開情事,當時在場之被告黃怡萍國民黨籍市議員林燕祝當
場質疑「拿什麼東西」(行求賄賂款項)給證人方一峰,懷
疑被告黃怡萍為中間人。故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三
人遂共同謀議以恐嚇之方式,使證人方一峰違背國民黨臺南
市議會黨團決議而投票,並由被告郭再欽代表被告邱莉莉
林志展,於同日下午3時許,與同案被告林士傑共同搭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TOYOTA牌休旅車至被告黃怡萍前揭「○○城
堡」住處,其等先談論上開證人方一峰所稱⒈之情事及林燕
祝稱被告黃怡萍「拿東西」(行求賄賂款項)予證人方一峰
乙事後,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黃怡萍、同案被告
林士傑為向證人方一峰施壓,使證人方一峰不支持無黨籍議
長候選人郭信良,遂共同基於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
上選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怡萍、同案被告林士傑二人與
證人方一峰見面,被告郭再欽則在被告黃怡萍住處等待消息
。被告黃怡萍旋於同日下午5時8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聯繫證人方一峰,證人方一峰誤以為被告黃怡萍係受
被告李文俊委託,聯繫其至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之「慶
安宮」前會面,不疑有他而同意赴約,被告黃怡萍、同案被
告林士傑二人遂搭乘上開休旅車,於同日下午5時13分許至
慶安宮」旁等待,證人方一峰抵達現場見被告黃怡萍在車
外等待,於同日下午5時28分許進入該車副駕駛座後方位置
,被告黃怡萍旋即坐進該車副駕駛座位置,此時坐在駕駛座
後方位置之同案被告林士傑以兇惡口吻對證人方一峰恫稱「
議員,25日你有2個選擇,1個是不要出席,1個是投自己,
總之就是不可以投給郭信良」等語,致證人方一峰心生畏懼
,語畢同案被告林士傑則對被告黃怡萍表示「你們兩個要說
什麼自己去講」,被告黃怡萍即與證人方一峰於同日下午5
時29分許下車交談,被告黃怡萍表示「議座你怎麼把我供出
來,你跟別人說東西是我拿給你們的」,證人方一峰反問「
你拿什麼東西給我」,被告黃怡萍說「如果你說你沒拿,就
是我吃了,且聽(蔡)淑惠和(林)燕祝說你從我那邊拿東
西」,證人方一峰回覆「你拿什麼東西給我,你什麼時候在
什麼地點拿什麼東西給我,你要跟我講呀」,同案被告林士
傑在車上則表示「好啦!好啦!他自己會考慮清楚」,被告
黃怡萍旋於同日下午5時32分許上車離去。證人方一峰即電
聯其家人至他處居住以防止家人遭擄走,並於同日報警製作
筆錄,並自111年12月22日下午起至同年月25日正副議長投
票日期間,住宿在臺南市議會市議員休息室內,嗣證人方一
峰於111年12月25日投票當日,將議長票投予郭信良而恐嚇
妨害投票未遂。
 ㈣經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等人上開採取之賄選、恐嚇
及結盟方式,致被告李文俊李鎮國張世賢(經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確定)違背國民黨臺南市議會黨團決議內容,均將
議長票投被告邱莉莉,被告邱莉莉因而取得民進黨28票、臺
灣團結聯盟1票、臺灣基進黨1票、無黨籍被告黃麗招、邱昭
勝、施余興旺各1票及被告李文俊等三人各1票,共計36票而
當選臺南市第4屆臺南市議會議長。因認①被告邱莉莉、林志
展、郭再欽、楊志強四人就上開⒈部分,分別涉犯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②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
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六人就上開⒉部分,分別涉犯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
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另被告李鎮國、高玫
仙就上開⒉部分,則分別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
2項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為一定之行使罪嫌;③被
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黃怡萍等人就上開⒊部分,分
別涉犯刑法第142條第2項、第1項之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
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未遂罪嫌。
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
基礎。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
上字第45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如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
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
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21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邱莉莉等人涉犯上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及妨害投票自由罪等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邱莉莉等人
之供述、②證人方一峰、同案被告林士傑之司機陳登帷、國
民黨籍市議員李中岑及蔡育輝、國民黨臺南市黨部主委林進
旺、被告郭再欽之跟搜員警陳振煌等人之證述,及③被告邱
莉莉等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通訊監察書及譯文、
④被告黃麗招手機於111年11月28日、12月6日、12月17日、1
2月20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⑤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
112年2月20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⑥檢察官聲請羈押之附件
(即相關通訊監察譯文)、⑦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月5日被告
黃怡萍李文俊黃麗招手機對話初步檢視報告、⑧被告楊
志強查扣之三星手機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8時37分許以LINE
通訊軟體錄製證人方一峰影片截圖資料、⑨「○○國際公司」H
ine監視器主機之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檢視報告、⑩證人方
一峰與被告黃怡萍於111年12月22日下午5時8分至13分許之
通話記錄、⑪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相片及車籍資料、⑫11
1年12月22日西港區「慶安宮」監視器畫面截圖、⑬111年12
月22日下午5時28分許臺南市慶安路西港「慶安宮」證人方
一峰上車、離開現場過程監視器翻拍照片、⑭日商連我股份
有限公司(即LINE Corporation)之原審法院112年度聲搜
字97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
錄表、⑮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111年11月30日11
1組選字第108號函暨檢附111年直轄市暨縣市議會議長副議
長選舉提名作業規定暨相關表件、⑯歷屆臺南市議長選舉爭
議事件媒體報導、⑰原審法院112年度聲羈值字第1、2號、11
2年度聲羈第2、8號、112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2號、112年
度偵聲字第23、37號裁定及押票、本院112年度偵抗字第9、
22、23、25、26、30、38號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押抗字第1、2號抗告書、⑱原
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被告楊志強之搜索票、法務部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品目錄表、⑲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同案被告林士傑
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保管書、⑳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被告
邱莉莉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㉑被告李文俊之法務部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㉒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
被告林志展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㉓
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被告黃麗招之搜索票、法務
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㉔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被告郭再欽之
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㉕原審法
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號被告黃怡萍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
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㉖原審法院111年度聲搜字1395
號被告李鎮國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㉗原審法院111年
度聲搜字1395號市議員張世賢之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㉘同案被告林士傑之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㉙111年12月25日臺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投票結果、
㉚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5月9日112年度蒞字第3129號補充
理由書暨檢附原審法院111年10月25日南院武刑澤111聲監可
字第160號函及檢附經認可之通訊監察譯文、㉛臺南地檢署檢
察官112年6月8日112年度蒞字第3129號補充理由書暨檢附檢
察官製作之勘驗譯文等資料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邱莉莉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及妨害投票自由罪之犯行,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
黃麗招等人均辯稱:均是為了謀求政黨合作,以爭取民進
黨籍議長候選人被告邱莉莉能順利勝選;被告楊志強辯稱:
並未受被告郭再欽委託向證人方一峰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
為一定行使之情;被告李文俊黃怡萍李鎮國及高玫仙辯
稱:均是為了謀求政黨合作等語。被告邱莉莉等人並均辯稱
:渠等並無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共同行求期約賄選、收受賄
賂而許為一定之行使及妨害他人投票未遂等犯行等語。辯護
人亦為被告邱莉莉等人辯稱:檢察官所舉證據均不能證明被
邱莉莉等人有何涉犯起訴書所載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100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142條第2項、第1項等犯行
,被告邱莉莉等人所為或謀求政治上之政黨合作、或僅為正
副議長選舉尋求支持之舉、或為眾人閒聊時之談資、或為檢
察官之主觀臆測及錯誤認知,均難以認定被告邱莉莉等人確
有涉犯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等語。   
五、經查:
 ㈠依據各被告、證人之供證及本案相關卷證,可知:
 ⒈被告邱莉莉、林志展與郭再欽等人,多次於臺南市議會第3屆
副議長111年10月24日補選日前相互聯繫或聚會,被告邱莉
莉於111年9月27日下午5時25分許,以電話與被告郭再欽聯
繫,被告郭再欽對被告邱莉莉表示「妳就保持這樣,不要參
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理啦」;同日晚上8時16分許,二
人再度聯繫,被告郭再欽對被告邱莉莉表示「妳就保持這樣
,不要參與進來,其他的事情我處理啦」,被告邱莉莉則於
電話中提及「我傢伙都賣掉了,要跟他拼了,我這次沒有把
黑面推倒,算我漏氣」等語,嗣被告郭再欽又分別於111年9
月28日晚上7時33分許、111年10月1日下午4時29分許,以電
話聯繫被告邱莉莉,並於電話中提及「當然我還在努力,這
當然要有金主,關鍵票大概就2、3票而已,2票左右在輸贏
的,我們就1票1票來用…我覺得這局(副議長補選)不是很
重要,重要的是怎麼讓這局可以對我們的下局(議長選舉)
加分」、「…市議員3年前(參選副議長)花3,000(萬),
我看我們要花上億的…我們這次這樣奔走,都沒有覺得不可
能」等語;被告邱莉莉於111年12月1日上午9時8分許,與被
告林志展以電話談論被告林志展與新聞記者談話之內容,被
邱莉莉詢問被告林志展為何對記者丟出「民國配」,要求
被告林志展不可將「民國配」曝光,另被告郭再欽與林志展
則於111年12月6日下午1時許,以電話聯繫談論被告李文俊
疑似先遭他人「圈走」(買票),被告郭再欽亦於電話中提
及「我等你下指令,我來動作,但不能你下指令時間,我已
無能為力,不能人家被圈走」等語;於翌日(即111年12月7
日)下午5時42分許,被告郭再欽又對被告林志展表示「我
也要去走一下了,你跟莉莉也要去走一下了,你們走你們的
,我走我的,這樣你知道吧」等情,業經①被告邱莉莉(偵
七卷第9至32、61至72頁、偵四卷第1925至1948、1963至197
9、1981至1989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
頁、原審六卷第7至36頁、原審六卷第227至250頁、原審八
卷第181至229頁)、②被告林志展(偵四卷第1997至2012、2
035至2054頁、偵七卷第75至95、119至128頁、原審三卷第9
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227至250頁、原
審八卷第181至229頁)、③被告郭再欽(調二卷第3至45頁、
偵一卷第85至95、99至103頁、偵二卷第723至736頁、偵三
卷第1337至1346、1353至1364頁、偵四卷第2087至2098、21
01至2112、2115至2122頁、偵五卷第2327至2329頁、原審一
卷第253至262頁、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
、原審六卷第7至36、227至250頁、原審七卷第77至171、26
4至310頁、原審八卷第192至227、51至120頁、原審九卷第7
至86頁)所不否認,且有①被告邱莉莉等人涉嫌違反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通訊監察書及譯文(偵五卷第2417至2566、原
審二卷第183頁)、②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5月9日112年度
蒞字第3129號補充理由書暨檢附原審法院111年10月25日南
院武刑澤111聲監可字第160號函及檢附經認可之通訊監察譯
文(原審四卷第73至89頁)、③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6月8
日112年度蒞字第3129號補充理由書暨檢附檢察官製作之勘
驗譯文(原審五卷第205至246頁)等資料在卷可稽。
 ⒉而111年11月26日投票之第4屆臺南市議員選舉結果(總計57
席),民進黨取得28席、國民黨15席、臺灣團結聯盟1席、
臺灣基進黨1席、無黨籍12席;被告邱莉莉、林志展於同年1
2月25日分別當選臺南市議會第4屆正、副議長等情,亦有①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111年11月30日111組選字
第108號函暨檢附111年直轄市暨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提
名作業規定暨相關表件(偵四卷第1665至1677頁)、②歷屆
臺南市議長選舉爭議事件媒體報導(偵五卷第2391至2393頁
)、③111年12月25日臺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投票結果(偵
六卷第3023至3025頁)、④臺南市議會第4屆市議員名冊(偵
七卷第39至43頁)等資料於卷可參。
 ⒊被告郭再欽於111年12月14日晚上8時31分許,以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楊志強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並提及「…如果可以的話去幫忙摘一、兩個市議員
,這最重要了」,適被告楊志強正與國民黨籍市議員即證人
方一峰在「○○國際公司」內聚餐,被告楊志強於同日晚上8
時3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錄製聚餐之影片傳送予被告郭再
欽,嗣證人方一峰於同日晚上9時35分許搭乘電梯下樓離開
等情,為①被告郭再欽(調二卷第3至45頁、偵一卷第85至95
、99至103頁、偵二卷第723至736頁、偵三卷第1337至1346
、1353至1364頁、偵四卷第2087至2098、2101至2112、2115
至2122頁、偵五卷第2327至2329頁、原審一卷第253至262頁
、原審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7
至36、227至250頁、原審七卷第77至171、264至310頁、原
審八卷第192至227、51至120頁、原審九卷第7至86頁)、②
被告楊志強(偵一卷第109至125、143至150頁、偵二卷第73
7至744頁、偵三卷第1185至1199頁、偵四卷第1695至1701、
1723至1726、1729至1730頁、原審一卷第239至245頁、原審
三卷第9至63頁、原審五卷第9至50頁、原審六卷第227至250
頁、原審七卷第155至171頁、原審八卷第51至120頁、原審
九卷第185至207頁)所不爭執,並經證人方一峰證述明確(
他卷第5至7、15、105至108頁、偵一卷第195至206、213至2
22、225至230頁、397至399、401至404頁、原審八卷第63至
120頁);且有①被告邱莉莉等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通訊監察書及譯文(偵五卷第2417至2566、原審二卷第18
3頁)、②被告楊志強遭查扣之三星牌手機於111年12月14日
晚上8時3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錄製證人方一峰影片截圖資
料(偵四卷第1703至1704頁)、③「○○國際公司」Hine監視
器主機之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偵四卷第1707至
1720頁)、④被告楊志強手機資料案關訊息截圖(偵一卷第4
19至425頁)、⑤被告郭再欽製作其被監聽之錄音逐字檔(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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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