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11年度,2號
TPHM,111,重附民上,2,2026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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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何凱律師
姜衡律師
李昱盈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志榮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0樓之2
呂正東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
度重附民字第72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志榮、呂正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審理後
,諭知被上訴人等均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
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原告即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之本院
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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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