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4年度,19278號
TPEV,94,北簡,19278,200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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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復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久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9278號返還所有物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2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通訊網路模擬系統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返還所有物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兩造融資性租賃契約第19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3月30日與原告簽訂融資性租 賃契約,承租通訊網路模擬系統,依約被告應按期給付租金 ,然被告自94年5月31日起即發生退票違約,無法如期給付 租金,原告遂於94年6月1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租約,爰 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被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物等事實, 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融資性租賃契約書、交貨驗收證明 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張、存證信函及估價單等件為證 。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 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 告依民法767條,訴請被告返還通訊網路模擬系統,洵屬正 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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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復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