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8795號
原 告 龍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艾貝地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之30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二
十六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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