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柒拾柒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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