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770號
TCEV,94,中補,770,200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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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七О號
  原   告 美國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零陸仟陸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
  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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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國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