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4年度,714號
TCEV,94,中補,714,200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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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一四號
  原   告 訊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明
  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被   告 甲○○○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忠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貳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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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