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5年度,9號
TCDV,115,除,9,2026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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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加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重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丞穎股份有限公司蔡斯淳 彰化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114年8月5日 325,665元 QN346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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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