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加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重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丞穎股份有限公司蔡斯淳 彰化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114年8月5日 325,665元 QN346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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