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六一五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分六
刑字第0九四0000二八六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十五時五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路一七七號(麗心汽車旅館二0九號房)。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嫖客方啟銘之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二千五百
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為警查獲。
(三)嫖客方啟銘之警詢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