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原 告 日升美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婕羚
被 告 虹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章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貳萬貳仟伍
佰元,應繳裁判費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伍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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