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原 告 桂昌建材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李羅花妹
1號
被 告 簡鉦哲原名簡永安
號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伍佰伍
拾參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肆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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