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858號原 告 詠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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