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4年度,992號
TYEV,94,桃小,992,2005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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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九九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一巷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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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