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九二○號
原 告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邱飛鳴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