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作維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8月10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