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一00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同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勁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及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口書記官 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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