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黃田村
凃志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起訴前之戶籍即設於台北市○○區○○里○○路五 五四巷四七號六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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