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4年度,409號
SYEV,94,營小,409,200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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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許益銘
        林敦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409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上午10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顏子仁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顏子仁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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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