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4年度,360號
SYEV,94,營小,360,2005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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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張亞喬
  訴訟代理人 許益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36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8月30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欣怡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甲○○○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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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