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灯樹、趙銅模、趙金鋒、趙玉津、趙金城、趙
晟宇、趙晟彬、曾石柱、曾石桔、曾石定、許文彰、趙菊、陳趙
貴美、趙昆原、趙柏煌、趙峰雄、趙水圖、趙鵬霄、趙純良、趙
俊凱、趙文智、卯○○○、癸○○、子○○、辰○○、寅○○、
辛○○、己○○、戊○○、巳○○○、庚○○○、丑○○、壬○
○、趙清泉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參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書送達翌日起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敘明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