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0年度營簡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兼上列三人 丁○○ 住台南縣新營市○○里○○路53號之5
之送達代收人 11樓之1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灯樹、趙銅模、趙金鋒、趙玉津、趙金城
、趙晟宇、趙晟彬、曾石柱、曾石桔、曾石定、許文彰、趙菊、
陳趙貴美、趙昆原、趙柏煌、趙峰雄、趙水圖、趙鵬霄、趙純良
、趙俊凱、趙文智、卯○○○、癸○○、子○○、辰○○、寅○
○、辛○○、己○○、戊○○、巳○○○、庚○○○、丑○○、
壬○○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六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參拾陸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敘明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